2012年广元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

发表时间:2013-10-17 17:35


参保类型

人员

类别

人员

类别

缴费基数

缴费费率(%)

备      注

关破、撤销、解散企业(无在职工单位)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用清偿办法

单位

个人

合计

统帐结合

用人

单位

在 职

职 工

实际工资(市平的1-3倍之间)

7.5

2

9.5

设缴费年   限

根据市人民政府广府发〔2009〕67号文第一条(四)款规定:2004年底前退休人数超过本单位参保总数50%的,每超过1%,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金纳入缴费基数的费率提高0.1%。

    根据市人民政府广府发〔2009〕67号文第一条(四)款和市劳动保障与市财政局广劳社〔2009〕7号第三条(二)款规定,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按如下办法处理: ①国有企业依照省政府川府发〔1999〕30号文件规定,按我市上年人均退休人员医疗费10年的标准一次性清偿。②非国有企业,有资产能足额按省政府川府发〔1999〕30号文件规定标准清偿的,按统帐结合的方式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;资产不足以按省政府川府发〔1999〕30号文件规定标准清偿但又能按该文规定标准70%清偿的,可以按该文规定标准70%清偿后解决其住院医疗保险;没有资产清偿或虽有资产清偿但不足省政府川府发〔1999〕30号文件规定标准70%清偿的,以城镇居民身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。

2004年

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

基本养老金

4


4

不设缴费年限

灵活就业人员

上上年市平工资



9.5

设缴费年限

单建统筹

用人单位

在职工

实际工资(市平的80-300%)

4

1

5

不设缴费年限

参加单位: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困难企业;2011年4月1日后新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。

退 休

人 员

基本养老金(不低于市平的80%)

5


5

灵活就业人员

上上年市平工资


6

6

设缴费年   限

2007年3月1日后新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。



    在职参保人员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:选择A方案参保的,每人每年120元;选择B方案参保的,每人每年60元。其费用来源,可由单位缴纳,也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,还可由个人缴纳。其中由个人缴纳的,可用现金缴纳,也可在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。凡每年3月31日前,单位和个人未缴纳和未足额缴纳的,视为同意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中代扣。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,其费用来源为:在上年筹集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总额中按3%-5%的比例,从基金结余中提取,具体比例依据补充医疗保险“收支平衡、略有结余”的原则确定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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