统帐结合 | 用人 单位 | 在 职 职 工 | 实际工资(市平的1-3倍之间) | 7.5 | 2 | 9.5 | 设缴费年 限 | 根据市人民政府广府发〔2009〕67号文第一条(四)款规定:2004年底前退休人数超过本单位参保总数50%的,每超过1%,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金纳入缴费基数的费率提高0.1%。 | 根据市人民政府广府发〔2009〕67号文第一条(四)款和市劳动保障与市财政局广劳社〔2009〕7号第三条(二)款规定,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按如下办法处理: ①国有企业依照省政府川府发〔1999〕30号文件规定,按我市上年人均退休人员医疗费10年的标准一次性清偿。②非国有企业,有资产能足额按省政府川府发〔1999〕30号文件规定标准清偿的,按统帐结合的方式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;资产不足以按省政府川府发〔1999〕30号文件规定标准清偿但又能按该文规定标准70%清偿的,可以按该文规定标准70%清偿后解决其住院医疗保险;没有资产清偿或虽有资产清偿但不足省政府川府发〔1999〕30号文件规定标准70%清偿的,以城镇居民身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。 |